项目名称: | 夏塘里商业街2F-05号商铺租赁项目(二次) | ||
项目法人: | 合肥北城文旅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代理机构: |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平台: |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06-26 00:00:00 |
夏塘里商业街2F-05号商铺租赁项目(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 夏塘里商业街2F-05号商铺租赁项目(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3ACCCJ00098 | |||||||
委托方 | 合肥北城文旅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3年6月27日9:00始至2023年7月17日17:3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
夏塘里商业街2F-05商铺 | 共2层,标的位于第2层 | 框架 | 约213.02 | 3年 | 20.45 | |||
1.标的坐落位置:长丰县下塘镇凤麟大道与下塘支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房产证、有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具体面积以最终移交为准,移交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 4.首次合同时间为3年,到期后双方友好协商无异议可续签1年。 5.本项目预计于2023年6月30日竣工交付,招标人因故推迟交付时间,租赁起始时间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计算,租赁期限不变。 6.标的房屋无排烟设施,承租人应按规范要求自费、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净化设施设备。 7.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音乐酒吧,每周演出次数不少于3次。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每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租金为中标价,第三年、第四年的租金均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个月(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六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中标价/12*6),履约保证金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缴纳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3.意向承租人至少具有1个在营音乐酒吧实体店业绩,其中至少一个门店面积不低于150㎡且该门店经营年限不少于2年(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起点开始计算)。 注: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有权到承租人在营实体店实地考察,如出现与所提供资料不符或存在任何欺瞒行为,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 租赁期内,承租人与委托方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服务内容包括统一规范运营管理、营业场地管理、街区形象维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区域及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清洁、安保等。管理费缴纳时间与租金缴纳时间同步,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每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标准为(16元/月*标的面积),第三年、第四年的管理费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2%。 8.房屋以毛坯、空置状态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须经委托方同意后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燃气、排烟等项目改造申请,改造费用、报批手续、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租赁期内,承租人同意接受并配合委托方委托相关人员对其运营项目的各项巡查。 10.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非承租人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11.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2.承租人应积极维护租赁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3.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并对经营期间的生产及经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4.承租人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将设计方案报委托方同意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15.承租人须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装修并且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6.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的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承租人按日租金的2倍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租人延期10天仍未支付租金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7.承租人违反以上条款,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当期已交租金不予以退还。 1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公开手续。 19.承租人须依法、诚信经营,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纳税登记,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0.房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后,委托方通知承租人交接,承租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至委托方处办理交接,不得延误,如有特殊原因无法交接,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拒不接收或交接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未交接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2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合格的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承租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进行再次报价。 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2万元 | ||||||
支付方式 |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 账户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1025201021000042188138311 开 户 行:徽商银行长丰支行。 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注意事项: 1.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缴纳成功,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资格审查评审时,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审查材料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不少于1个在营的音乐酒吧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供门店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为评审依据。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建议意向承租人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
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 (一)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夏塘里商业街2F-05号商铺租赁项目(二次)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二)审查材料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7月18日9:30--10:00。 2.送达地点: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5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审查材料,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审查文件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审查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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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520业务协调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联系电话:0551-6272338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须于标的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 账户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223016476751000002 开 户 行:徽商银行长丰支行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侯晓雪,联系电话:0551-62728851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韩华 0551-62723379、62723373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 ||||||||
商业街效果图
商铺位置图
附件1
审查材料封面
夏塘里商业街2F-05号商铺租赁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023ACCCJ00098)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夏塘里商业街2F-05号商铺租赁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023ACCCJ00098)以本单位名义办理竞租人登记、竞价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3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夏塘里商业街2F-05号商铺租赁项目(二次) |
项目编号 | 2023ACCCJ00098 |
意向承租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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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1、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且未明确以哪个为准的,报价无效。
2、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北城文旅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并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夏塘里商业街2F-05号商铺租赁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023ACCCJ00098)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通知书》出具次日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截至资格审查日,我方提供的门店为音乐酒吧,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如有虚假,我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附件5: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甲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经营品牌: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修期 个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订《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的移交时间为准)。
合同期计 年整,租赁期内乙方无拖欠房屋租金、无不服从管理等现象,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 年。如确定续签,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按照约定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1.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元),履约保证金须按招标公告要求缴纳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租赁合同到期或中途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所承租地址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须要注销,乙方须携带注销或迁出证明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第一、二年(每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租金为中标价,第三年、第四年的租金均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首年费用支付时扣除免费用装修期 个月租金。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自合同签订后,房屋实际交付前10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尽快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具体交付时间以双方签订《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的移交时间为准)。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房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后,甲方通知乙方交接,乙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至甲方处办理交接,不得延误。拒不接收或交接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未交接视为放弃承租资格,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及长丰县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本身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租赁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7.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必须保证外立面的美观,不得破坏,所有涉及外立面的装修装饰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须接受甲方运营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2.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管理服务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5.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
9.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租所承租房屋。
10.乙方须在房屋交付后 个月内完成全部装修并且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参照国资监管规定,国有出租人不得约定承担装修费用,可以以违约金形式约定一定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交房时房屋原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不可抗力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房屋用途、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出限期整改的除外);
3.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5.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将租赁的经营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6.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7.逾期至 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8.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10.欠缴各项费用,达 (一个月租金)(¥ 元)的。
11.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关门停业达7日以上的(乙方二次装修除外)。
13.乙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包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14.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15.乙方提出退租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16.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当期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80%。乙方特别承诺:合同租赁期间内不得以自身经营亏损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的2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日租金的5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另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委托房产对应的租赁,甲方在租赁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10日内将租赁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以毛坯、空置状态移交,水电表、燃气如未安装分表,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乙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可移动附着物可由乙方自行移除,并将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乙方使用甲方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从事规定用途以外的一切活动。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若乙方从事或变相从事以上不得从事或禁止的业态,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要求乙方在7日内整改完毕,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减免租金。
5.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房屋免租期需重新按比例计算(重新计算免租期=合同免租期限/合同总期限*已租赁期限),乙方须足额交清剩余免租期房屋租金及管理费(剩余免租期=原合同免租期-重新计算免租期)。
6.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7.乙方须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经营业态的行政管理规定,合法、合规经营(行政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开发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开展的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工作的规定、要求)。经营餐饮及娱乐服务等行业的乙方需设立油烟净化设施、设备,设置油水隔离池,安装灶台自动灭火装置及煤气报警装置。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以上排放、噪音等的标准须符合环保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能源(油料、燃气、乙醇等)的商户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安全存放及使用。
8.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营业时间,甲方应协助乙方正常营业。
9.乙方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该商品或服务所应具有的许可、证明或其他文件。任何商业街内顾客对乙方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由乙方负责在合理时间内妥善处理。若因乙方在该房屋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致使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乙方应立即全额补偿。
10.乙方使用的营业员、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如需)。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乙方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乙方的经营方案及经营范围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视商业街运营情况要求乙方调整经营方案及经营范围。乙方经营范围的新增、经营业态的变更,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2.乙方在经营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
13.若因商业街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租赁房屋的(含增加或减少租赁面积或者取消租赁房屋),甲方有权决定使用分配方案,乙方须无条件接受,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调整面积的,则按乙方成交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调整部分房屋结算价格=成交年租金×调整部分房屋对应的建筑面积/成交面积)。
14.乙方须积极配合街区举办的所有活动。
15.乙方须依法、诚信经营,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纳税登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公开。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 份。
甲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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